中广网南昌10月14日消息(记者胡啸 通讯员刘国华 胡必华)近年来,随着涉少数民族、聋哑人犯罪案件的增多,法院在诉讼中指定翻译人的情况比较常见。诉讼翻译人是联系当事人与审判组织的桥梁,其能否准确传达被翻译人的原意决定了诉讼是否能顺利进行,案件是否能得到公正处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否能得到有效保障。
东湖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发现,现阶段,我们的诉讼翻译实践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诉讼翻译人才少。法院每一语种的诉讼翻译人往往只有一个,根本无选择余地,若遇诉讼翻译人本职工作、身体状况等原因无法参加诉讼,或遇回避情形,法院将陷无诉讼翻译人的尴尬境地,严重影响诉讼进展。二是诉讼翻译人选任不够规范。法院选任诉讼翻译人无程序规范,基本靠电话联系、熟人推荐等方式,经常因人才的或缺导致诉讼翻译人的翻译能力不考核或只是简单考核,甚至不了解诉讼翻译人的基本情况(如组织关系、政治素质、个人经历等)。三是诉讼翻译人的翻译能力存疑。称职的诉讼翻译人除具备语言能力外,还需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懂得基本的诉讼翻译技巧,当前,法院对选任的诉讼翻译人是否具备前述能力并不清楚,在司法实践中,曾有被告人的亲属当庭质疑诉讼翻译人的能力,指出其翻译错误。
针对上述问题,该院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尽快在市级乃至省级建立相对完善的诉讼翻译人才库。将有限的诉讼翻译人才进行资源整合,实现诉讼翻译人才资源在全市乃至全省范围的共享;二是完善诉讼翻译人才的选任程序。可通过先由有关组织推荐,后由法院组织专家进行培训考核,最后对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诉讼翻译人证书等流程进行;三是加强对诉讼翻译人的培训。包括语言能力、法律基本知识、翻译技巧等,提升诉讼翻译人的翻译能力;四是完善诉讼翻译人参与诉讼的程序。如诉讼翻译人需持证上岗以示能力、身份,通过抽签决定诉讼翻译人等等。(来源:中广网)